位于我国境内某县城的一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拥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012
位于我国境内某县城的一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2012年至2017年经相关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 全年取得销售电子产品的不含税收入(下同)7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200 万元。
(2) 全年购进与生产电子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200万元、进项税额54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购进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3) 全年与销售电子产品相关的销售成本4150万元;全年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100万元;全年发生管理费用28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75万元,未包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
(4) 该企业当年发生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并单独核算,共计发生研发支出320万元,其中除包含本企业研发人员、设备等费用外,还包含30万元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和20 万元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租赁费。
(5) 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40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9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7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3万元。
(6) 全年营业外支出300万元,其中支付合同违约金6万元,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捐款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 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 该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
(4) 该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5) 该企业广告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6) 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7) 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8)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9) 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