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承包了某市A箱包制作厂 承包期自2015年1月1日算起。A厂为有限责任公司 是增值税一
中国公民李某承包了某市A箱包制作厂,承包期自2015年1月1日算起。A厂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承包合同规定,A厂不改变经济性质和营业执照,年终时,李某在A厂税后利润中扣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20万元,并上交给箱包厂100万元承包费,其余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2015年,A厂经营情况如下: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销售营业成本1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9万元;销售费用350万元(含广告费310万元);管理费用27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28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含向非关联企业借款200万元6个月的利息12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投资收益11万元(含国债利息1万元和境内居民企业2年的投资分红10 万元);营业外支出27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贫困地区捐赠25万元;购销合同违约金1万元;因排污被政府卫生部门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年终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发现:
(1) A厂接受学校订货制作一批书包,自行购买1万元材料,书包已完成并提货,支出已计入成本,但收人取得的3万元支票一直挂在预收账款上。
(2) 该企业招聘员工中有2个残疾人员,企业实际支付其工资共计4. 8万元,该项支出已据实记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
(2) 该企业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该企业的利润总额。
(4) 该企业广告费的调整金额。
(5) 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金额。
(6) 该企业财务费用的调整金额。
(7) 该企业营业外支出的调整金额。
(8)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9) 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0) 计算李某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1) 计算李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