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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丙 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两年后 甲 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此前 合伙企业有20万元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两年后,甲、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有20万元债务到期未还,至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时仍未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丁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

B.丙、丁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应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丙、丁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甲、乙不承担责任

D.甲、乙、丙、丁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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