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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 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平公司”)与甲 乙 丙 丁四个自然人 共同出资设立


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乙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经查: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戊是否有权请求大昌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并说明理由。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以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并说明理由。

(3)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并说明理由。

(4)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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