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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4年7月 开发商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由乙公司为其承建商品房一栋。乙公司将其中


2014年7月,开发商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由乙公司为其承建商品房一栋。乙公司将其中的主体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资质的丙公司。

丙公司为承建该工程,向丁公司融资租赁塔吊两台,丁公司因此与厂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未约定质量检验期。丁公司与丙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仅约定租期两年,年租金40万元,对其他内容没有约定。一年后,丙公司因资金短缺,将其中一台塔吊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戊公司将塔吊取走。2015年9月,另一台塔吊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丁公司则要求丙公司找厂家。

丙公司建造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但甲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给乙,乙因此未能将工程款全部支部给丙。

商品房在建过程中,甲公司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准备将商品房出售。甲公司委托房产中介公司代为销售,签订了商品房包销协议。后来甲公司又将其中一套卖给张某。中介公司认为甲公司无权自行销售,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问题:

(1)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转包建筑工程的合同是否有效?

(2)根据丁公司与丙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塔吊的所有权归谁?

(3)丙公司将其中一台塔吊卖给戊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戊公司能否获得塔吊的所有权?

(4)对于另一台塔吊发生故障,丙公司应当要求丁公司还是厂家承担责任?

(5)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

(6)甲公司与张三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介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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