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为果蔬加工和出口 行业利润率一直较低 公司经营存在巨大压力
甲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果蔬加工和出口,行业利润率一直较低,公司经营存在巨大压力。2016年,甲公司公告了一项收购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1)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收购人为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建平、李志中和丙公司;乙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如下图:

其中,王建平为王建华胞弟,李志中为王建平妻弟,李生娣为王建华之妻,王李为王建华之子。
(2)公司重组方案概况
①甲公司以所有资产和负债(置出资产),与乙公司股东持有的乙公司100%股权(置人资产)中相应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人资产评估价值超过置出资产评估价值的部分,甲公司将向乙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2.5亿股股份购买,购买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
②乙公司股东同意甲公司将置出资产直接交付给甲公司当前控股股东陈某及其一致行动人新设的接收实体,并再向陈某及其一致行动人支付3000万元现金;作为对价,陈某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持有的4.6亿股甲公司股份转让给乙公司股东。
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原有的4.6亿股转让成交后,乙公司股东将持有甲公司45%的股份;其中,王建华将直接持有39%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④乙公司股东承诺自本次收购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⑤重组完成后,公司营业范围变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策划;企业投资服务”。
2016年9月18日,甲公司公告其董事会通过本次收购及重组事项,遂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相关审核申请。甲公司董事刘某于2016年9月19日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2000万股,占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总数的22%。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请分析认定王建华、王建平、李志中、丙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原因。
(2)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股东对其取得的本次股份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请分析本次收购完成尚须履行的主要程序。
(5)甲公司董事刘某的股份转让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