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 赵某设立了A-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万元。2014年1
2013年1月,赵某设立了A-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2014年1月,A公司向B银行借款6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钱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A公司以其价值50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A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则该厂房归B银行所有。
2016年1月,借款期满,A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B银行调查发现,赵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2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B银行以A公司、赵某、钱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A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赵某在抽逃的2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B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钱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A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价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钱某抗辩:(1)自己未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B银行也应先实现抵押权。
赵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A公司,自己不应当向B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A公司、钱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A公司、钱某与B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A公司主张本案应由甲市仲裁委员会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钱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钱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钱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赵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