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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二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甲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屋出资 作价100万元 乙以100万元


甲、乙二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屋出资,作价100万元,乙以100万元现金出资。房屋自公司设立之日就交付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故乙有权主张甲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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