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均为我国境内居民企业 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影响。A公司于2015年~2019年有关投资业
A公司与B公司均为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影响。A公司于2015年~2019年有关投资业务的资料如下:(1)A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5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的原股东,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改组后B公司的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A公司派出2名。A公司与B公司、B公司的原股东此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2015年7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7000万元,取得股权投资时,B公司仅有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除此以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对净利润的调整不考虑所得税因素。A公司拟长期持有对B公司的投资。(2)2015年11月10日,A公司将其成本为180万元的商品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公司.B公司取得商品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15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其中上半年实现的净利润为2000万元。(3)截至2018年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710.1万元,其中投资成本明细5100万元,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明细3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贷方)4419.9万元。(4)假定一:2019年1月10日A公司出售对B公司的全部投资,出售价款为3000万元。假定二:2019年1月10日A公司出售对B公司20%的股权,出售价款为2000万元。出售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10010,对B公司无重大影响,改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剩余10%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假定三:2019年1月10日A公司再次从B公司其他股东处购入B公司40%的股权,支付价款为4000万元。至此A公司对B公司持股比例变为70%对B公司具有控制权,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要求:
(1)根据资料(1),说明A公司所持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的方法并说明理由,编制2015年7月1日取得投资时的会计分录。
(2)根据资料(2),编制2015年度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
(3)根据资料(3)和(4)的三个假定条件,分别编制2019年1月10日A公司出售或购买对B公司投资时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