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上市公司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所得税
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除特别说明外,甲公司对于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确定为5‰,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9年2月28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8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于2019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8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2万元,销售成本为185万元。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9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2)2月25日.甲公司办公楼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3)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5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j9j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
(4)3月5日,甲公司发现2018年度漏记某项生产没备折旧费用200万元,金额较大。至2018年12月31日,该生产设备生产的已完工产品尚未对外销售(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5)3月15日,甲公司决定以2400万元收购丁上市公司股权。该项股权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丁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
(6)3月28日,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分配现金股利210万元。
(7)AS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18年11月份供应给AS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AS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AS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该诉讼案件在2018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未作会计处理。
2019年3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AS公司经济损失550万元,AS公司与甲公司均不再上诉,甲公司赔款已经支付。
要求:
(1)指出甲公司发生的上述事项哪些属于调整事项。
(2)对于甲公司的调整事项,编制有关调整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