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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7年加人某普通合伙企业 入伙时与原合伙人签汀合伙协议 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


李某于2017年加人某普通合伙企业,入伙时与原合伙人签汀合伙协议,约定其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2018年,合伙企业外的赵某向该合伙企业追讨2016年的一笔货款,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债责任。李某应该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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