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晨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晨化工”)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 其前身为北京青
北京青晨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晨化工”)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前身为北京青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10月8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2017年以青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3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按照1:0.8149的折股比例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后的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2018年1月,青晨化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股票上市,发行申请人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列示(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账面净资产为5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审委审核过程中还发现如下情形:2017年5月1日,青晨化工为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董事会拟订的发行计划草案要点如下:
(1)本次债券发行仅采取网下面向不少于300名合格投资者申购和配售的方式,拟募集资金5000万元。
(2)本次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的期限为10个月,发行价格采用市场询价方式进行确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中,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此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细节进行了讨论,主要观点如下:
(1)张某认为自己即便不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也可以认购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
(2)李某认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只能是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但上市后可以转让给任意投资人,不受“合格投资者”限制。
(3)王某认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法必须进行信用评级,以提高其信用等级,保证顺利发行。
(4)陈某认为“合格投资者”只能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申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青晨化工作为发行人的经营时间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关于持续经营期间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青晨化工的各项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的盈利能力要求?逐一分析说明。
(3)董事会拟订的公司债券发行计划草案中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逐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4)请指明董事张某、李某、王某、陈某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观点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