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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 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18年4月1日得知 但


2018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18年4月1日得知,但因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20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

B.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

C.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0日

D.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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