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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 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


2018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应付账款包括:①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②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③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3)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5)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管理人在清理的过程中还发现,甲公司在1月对黄某20万元的到期债权进行了清偿。已知,甲公司对该20万元的债务已经以其办公楼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管理人提出该清偿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月20日,债权人郭某就甲公司财产向人民法院诉讼,主张甲公司的股东及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对甲的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破产财产数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5)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如果是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

(6)管理人撤销清偿黄某债权的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7)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债权人郭某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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