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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 股本总额为10亿。2017年初 风顺科技拟增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股本总额为10亿。2017年初,风顺科技拟增发4亿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2014-2016年,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分别为:1亿元、1.2亿元和1.1亿元,并且以现金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500万元和1100万元。董事会在以下两种方案中投票:一是公开增发,发行价格为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二是向老股东配股,由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优先认配。对这两种方案,董事会投票时均提出了异议。经修改后,采纳了公开增发的方案。2017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l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但早在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和10日,风顺科技股票连续两天开盘即涨停。7月10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要求风顺科技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问,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2017年10月底,监管机构根据举报,对风顺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情况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l)风顺科技董事长的弟弟吴某,于7月9日将股票账户中亏损的股票全部清仓,买人风顺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卖出,获利30万元。据查,此前吴某与其兄之间曾电话联系。(2)投资者张某于2016年2月高价买人风顺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控股价,遂于2017年7月10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1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在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郑某辩称,公司未正确披露重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信息,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而为,自己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董事韩某则认为,自己在董事会就是挂个名,对公司情况不了解,看大多数人怎么投票自己就怎么投票,也不受到处罚。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风顺科技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并说明理由。(2)两种增发方案都有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3)风顺科技于7月10日发布公告称无应披露之信息,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吴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5)投资者张某关于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6)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处罚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董事韩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处罚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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