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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A材料 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 A材料和B产品适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A材料,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A材料和B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x18年11月2日,甲公司发出委托加工A材料,实际成本为31万元。

资料二:2x18年12月2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乙公司加工费5万元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假定受托方没有同类或类似消费品销售价格。

资料三:2x18年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50件,B产品合同价格1.2万元/件。

资料四:2x18年l2月31日,库存A材料的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35万元,加工成B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25万元,预计销售B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5万元,预计销售库存A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万元。

要求:

(1)根据资料一至资料三编制甲公司委托加工A材料的有关会计分录。

(2)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2x18年12月31日对A材料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答案中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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