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事务所由李刚 王强合伙成立 2013年 *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1)取得营业收人400万元
某律师事务所由李刚、王强合伙成立,2013年 *度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营业收人400万元,其中李刚、王强 分别承揽业务收人80万元、120万元;
(2)发生营业成本26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30万元(其中广告^业务 宣传费12万元);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 中业务招待费3万元);财务费用6万元;
(4)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
(5)营业外收入8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 (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支出5万元,支 付税收滞纳金2万元);
(6)计人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80万 元(其中合伙人李刚、王强工资分别为40万 元、50万元);2013年12月雇员律师张某当 月取得分成收入3万元,还取得工资收入0.3 万元,其未在律师事务所报销办案费用;发生 职工福利费15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4 万元;
(7) 5月20日购买办公用电子类设备支出6万 元,已计入固定资产,当月投人使用,假定不 考虑残值,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折旧费用为 6 ÷3 ÷12 x7 =1. 17 万元;
(8)李刚、王强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率为 40%、60% ;
(9)合伙人李刚为方便工作,以个人名义聘请 一名助手杜某帮其工作,每月支付其报酬 1800 元;
(10)该事务所的所得税征收方式采用查账征 收,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按律师分成收人 的35%确定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律师事务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总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A. 0 B. 1. 75
C. 2.4 D. 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