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 均为个人独资。2013年初 自行核算餐馆2012年度销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3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12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12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4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计算2012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的收入( )元。
A、52000
B、49056.60
C、50000
D、5048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