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 120万元(假定以前年 度均盈利并缴纳
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 120万元(假定以前年 度均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 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 查发现如下问题:
(1) 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 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 元,计人“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 超过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金额12万 元调整计人“应付职工薪酬一应付职工福利 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 定标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 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 元)。
(2) 2008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 收账款30万元,于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 将收到款项计人“其他应付款”,2010年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 2010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 定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 人“营业外支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 并于2011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 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 充养老保险部分计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 30万元应计人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 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 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额按适用税率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 5万元,自2011年1月1 曰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 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 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 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 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1.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和未按 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出的补税(或追缴)、罚 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有哪些方面不当?并说 明理由。
2.企业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处罚规定不服, 可采取什么措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