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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公司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正保公司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


正保公司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正保公司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正保公司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收回加工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一B产品。有关资料如下。

(1)2012年11月2日,正保公司发出加工材料A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000元。

(2)2012年12月20日,正保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増值税和消费税。

(3)12月25 .日正保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中运费的进项税额等因素)。

(4)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正保公司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1000件,B产品合同价格1200元/件。

(5)12月31日,库存的A材料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700000元,加工成B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500000元,预计销售B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50000元,预计销售库存A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

正保公司因该委托加工业务应支付的增值税为()元。

A. 17000 B. 13600

C. 34000 D.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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