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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5日 甲(住A市C区) 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 二人均受伤


2013年3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以罚款400元,对乙处以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对甲、乙二人分别作出了罚款200元和100元的复议决定。

若甲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做法符合规定的有()。

A.应将乙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将乙列为共同被告

C.可以将乙列为第三人

D.应要求乙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

E.应将乙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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