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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 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 造成损


(2011年)《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 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对该条 文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因此受 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C.善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债务人只有以低于市场交易价的50%的价 格转让其财产,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债权人的 申请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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