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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1年12月 甲市乙县国税局对锦 绣服装公司进行税务检査时发现 该公司一笔账 务


(2012年)2011年12月,甲市乙县国税局对锦 绣服装公司进行税务检査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 务处理异常。乙县国税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 批布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000元 不应抵扣。乙县国税局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 缴的增值税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2012 年2月1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 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 50%即138000元罚款。该《告知书》内容未涉 及公司的听证权利问题。次日,该公司法定代表 人旲某和财务负责人楚某找到乙县国税局工作人 员齐某,就有关事实和依据问题以口头形式向其 作了全面的陈述和申辩,主要理由是:公司购进 该批布料后,将其全部用于委托他人加工服装, 收回后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并缴纳了增值税。齐 某当场劝吴某和楚某不要再狡辩和发牢骚,吴某 和楚某只好作罢。2012年2月7日,吴某打电 话给齐某说:“我们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对此, 齐某口头解释说:“你们有权要求听证,但是, 法律规定听证要求得书面提出,3天的听证申请 期限已经过了”。吴某听后就没有提交听证申请 书。2012年2月10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 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少缴增 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款。该公司对处 罚不服,次日即向甲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请 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是:乙县国税局不依法告 知听证权利和举行听证,对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甲市国税 局复议人员在审查乙县国税局的税务行政处罚案 卷时发现:没有锦绣服装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的 书面材料和口头陈述申辩的笔录材料;在一份检 查笔录上注明了 “无陈述申辩"字样,但没有公 司盖章或者公司有关人员签字。复议期间,乙县 国税局不能提供对锦绣服装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 辩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

本案锦绣服装公司、乙县国税局及有关人员的做 法或者说法,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有()。

A.吴某以电话方式提出听证要求

B.听证申请期限已过

C.该公司在不缴纳罚款情况下直接向甲市国税 局提出复议申请

D.乙县国税局对该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不进行复核,构成拒绝听取意见

E.听证要求必须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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