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吴永军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周某、宋某、吴某、杨某四个证人的证人证言,其中,周某是15岁的中学生,其父亲不让其出庭作证;吴某是吴永军的弟弟;宋某是吴永军代理律师的妻子,杨某是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宋某、吴某、杨某三人均亲自出庭作证。请问:在上述证人证言中,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是( )。
A、周某
B、宋某
C、吴某
D、杨某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王某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收集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
在一起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如何处
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赵律师与原告依法解除了委托合同。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 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元。被告辩称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 原告向 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 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 元。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