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 甲市乙县国税局对锦绣服装公司 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 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 常。乙县
2011年12月,甲市乙县国税局对锦绣服装公司 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笔账务处理异 常。乙县国税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某批布料 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276000元不应抵 扣。乙县国税局决定: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 增值税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2012年2 月1日,乙县国税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 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 即138000元罚款。该《告知书》内容未涉及公 司的听证权利问题。次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吴某和财务负责人楚某找到乙县国税局工作人 员齐某,就有关事实和依据问题以口头形式向 其作了全面的陈述和申辩,主要理由是:公司 购进该批布料后,将其全部用于委托他人加工 服装,收回后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并缴纳了增 值税。齐某当场劝吴某和楚某不要再狡辩和发 牢騷,吴某和楚某只好作罢。2012年2月7日, 吴某打电话给齐某说:“我们公司要求举行听 证。”对此,齐某口头解释说:“你们有权要求 听证,但是,法律规定听证要求得书面提出,3 天的听证申请期限已经过了”。吴某听后就没有 提交听证申请书。2012年2月10日,乙县国税 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 公司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50%即138000元罚 款。该公司对处罚不服,次日即向甲市国税局 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理由是: 乙县国税局不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和举行听证, 对公司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处罚 决定程序违法。甲市国税局复议人员在审査乙 县国税局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时发现:没有锦绣服装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和口头 陈述申辩的笔录材料;在一份检査笔录上注明 了 “无陈述申辩”字样,但没有公司盖章或者 公司有关人员签字。复议期间,乙县国税局不 能提供对锦绣服装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进行复核的证据。
本案锦绣服装公司、乙县国税局及有关人员的 做法或者说法,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有()。
A.吴某以电话方式提出听证要求
B.听证申请期限已过
C.该公司在不缴纳罚款情况下直接向甲市国税 局提出复议申请
D.乙县国税局对该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不进行复核,构成拒绝听取意见
E.听证要求必须书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