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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鑫商业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公司)与中泓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泓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明鑫商业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公司)与中泓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泓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公司办理了设立登记。赵某任公司的董事长,薛某任公司的副董事长。2013年3月,为了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准备与力正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就合并的相关问题,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赵某召集。赵某于2013年3月10日电话通知各股东于3月20日到公司参加会议。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公司合并的决定,只有股东宋某表示不同意合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大会经过决议,同意由公司收购宋某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司创立大会职权的有()。

A.制定公司章程

B.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C.选举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

D.对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E.对公司设立的费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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