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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5日 张兰英在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滑县泰山红日摩托城 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2009年5月5日,张兰英在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滑县泰山红日摩托城,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并先后在国税和地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2011年2月12日,红日公司登记成立,张兰英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张兰英、杨国平、史自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红日公司于2011年2月12日在中心税务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于2011年3月6日在滑县国家税务局城关分局办理了税务开业登记。红日公司自成立起未向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缴纳税款。2012年11月27日,中心税务所对红日公司作出滑地税通[2012]02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红日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包括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通知红日公司在2012年12月3日前缴纳53120元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1%)。红日公司接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2012年12月7日,滑县地方税务局对红日公司作出滑地税罚[2012]02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红日公司罚款26560元。2013年3月5日,红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英因涉嫌逃税罪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9日,红日公司依法缴纳了税款53120元及罚款。其后,滑县人民检察院以逃税罪对张兰英向该院提起公诉。张兰英在该院对其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表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相关证据没有意见。2013年4月6日,该院以张兰英犯逃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兰英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A.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未经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E.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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