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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1日北海市(地级市)甲区国税局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 该市某汽配厂存在违法行为 经查


2012年12月11日北海市(地级市)甲区国税局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市某汽配厂存在违法行为,经查该厂于2011年6月至10月,购买原材料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10份,计增值税税款98196.25元,已全部入账并抵扣,货款以现金支付。经查,此10份专用发票的票、货不相符。于是2012年12月20日甲区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不符、以现金支付,不能作为抵扣凭证,补缴已抵扣税款98196.25元。限该厂于2012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该厂未缴分文税款,于2013年1月15日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复议机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甲区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于2013年1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区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甲区国税局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税务行政复议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

B.行政复议机关是北海市国税局和甲区人民政府

C.对该不予受理决定,可以口头告知申请人

D.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正确

E.行政相对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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