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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2013年度实现税前会计利润2500万元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2013年度实现税前会计利润2500万元,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长城公司2013年度的汇算清缴于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财务会计报告于2014年4月20日批准报出。有关资料如下:

(1)长城公司2010年12月15日购入并开始使用的机械设备原价为192万元。会计处理时采用年限平均法按2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采用年限平均法按4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因素)。

(2)长城公司持有黄河公司40%的股权,2012年12月31日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黄河公司2013年亏损7000万元。假设取得投资时黄河公司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同时长城公司账上应收黄河公司长期应收款500万元,实际上构成对黄河公司的投资。税法规定因联营企业亏损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3)长城公司201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万元,按账龄分析法应补提坏账准备6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4)长城公司2013年1月1日“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为0.12月31日存货账面实际成本865万元,期末可变现净值860万元,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按税法规定,存货变现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长城公司在2013年6月与北方公司签订一项当年I0月底前履行的供销合同,由于长城公司未能按合同供货致使北方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北方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此项诉讼在2013年12月31日未决,长城公司对此项诉讼没有进行任何表内确认。2014年3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长城公司需要赔付北方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长城公司不再上诉,并如数支付了赔款。按税法规定,赔款损失实际发生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除上述事项外,长城公司没有发生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第37—42题。

假设长城公司2011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为0,2011年与2012年除因机械设备产生暂时性差异外,无其他暂时性差异,则2012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的余额为()万元。

A.借方27.84

B.借方31.68

C.贷方27.84

D.借方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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