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除农产品外 其余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除特别注明外
远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农产品外,其余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不含税价格,销售实现时结转成本。2018年2月,远洋公司业务情况如下:(1)2月1日,收到A公司来函,要求对2018年1月15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远洋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确认销售收入200万元,已开具发票未收款)。经查该批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远洋公司同意了A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
当日凭税务机关核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2月6日与B公司签订预收货款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约定,B公司应当于2月6日支付预付款50万元,远洋公司应于2月6日按全额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应于3月20日发出。2月6日远洋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具了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并将预收款存入银行。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80万元。
(3)2月15日,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价格30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C公司,2月16日收到C公司款项并存人银行。
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225万元。
(4)2月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个人,收取含税价款58.5万元,货款存入银行。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万元。
(5)2月16日从D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5万元,增值税税额0.55万元;物流公司开具装卸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万元,增值税税额0.06万元。
(6)2月18日从F公司购进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价款200万元,取得F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由G公司负责运输,运费由远洋公司负担,G公司收取含税运输费用10万元、含税装卸费1.1万元,未分别核算,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已验收入库,运费通过银行付讫,货款尚未支付。
(7)2月20日将上年7月从农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的50%用于职工福利部门使用,50%捐赠给受灾企业,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货款20万元,一年来农产品收购价格变化较大。
(8)2月25日,出售一辆小轿车,含税售价12051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辆小轿车2010年购进,购置原值400000元,已提折旧360000元。
(9)出售办公用房一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含税价2100000元,该办公用房2008年3月购进,购进原值1050000元,位置在外省某市,销售时已提折旧900000元,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10)其他资料: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当月期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0万元。
要求:(1)根据上述资料,编制远洋公司2月份发生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
(2)分别计算远洋公司2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缴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