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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器公司2017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3000万元 该公司在日本 美国设有分支机构。日本分


某电器公司2017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3000万元,该公司在日本、美国设有分支机构。日本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其中电器销售所得1000万元(日本规定税率为20%),转让商标权所得600万元(日本规定的税率为30%);美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其中电器经营所得3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30%),房产租金所得1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20%)。已知该公司采用“分国不分项”方式计算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则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7726

B.7779

C.8715

D.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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