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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公司”)为上市公司 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


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内能够转回;年末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长城公司2017年实现利润总额9000万元(未调整前),2017年度财务报告于2018年4月1日批准对外报出,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18年3月28日结束。2018年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到以下交易或事项:(1)2018年1月8日发现该公司有一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成本为1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120万元,将公允价值变动及其递延所得税影响计入了当期损益。

(2)长城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成本为16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尚未收到。2018年1月10日,长城公司发现其将该项业务的收入误确认为2200万元。

(3)2018年2月20日,收到购货方因商品外包装问题退回的商品,该商品销售业务于2018年1月2日发生,长城公司收到款项并已确认收入12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980万元。

(4)2018年2月20日收到丁公司通知,丁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长城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

该业务系长城公司2017年3月销售给丁公司一批产品,不含税价款为300万元,成本为260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丁公司于3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丁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丁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截至201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长城公司按5%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

(5)2018年2月25日,长城公司办公楼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办公楼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6)2018年1月2日,董事会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公司位于城区的一幢已出租建筑物的核算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建筑物系2017年1月20日投入使用并对外出租,入账时初始成本为19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相同;年租金为180万元,按月收取;2018年1月1日该建筑物的市场售价为2500万元。

假设除上述事项外,长城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后,长城公司2017年度的利润总额是( )万元。

A.8310.70

B.8530.70

C.8586.95

D.92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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