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长江公
(二)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长江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9年4月3日,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为2019年3月28日。长江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有关人员在日后期间对该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以下事项:(1)长江公司2018年12月1日向其关联方A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税合计400万元,尚未收到价款。长江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为5%,但对应收关联方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审计入员在日后期间了解到A公司在2018年已发生较为严重的财务困难,预计应收A公司款项中的30%无法收回。(2)审计入员发现长江公司自行建造的办公楼已于2018年6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但长江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及结转固定资产的手续。2018年6月30日,该在建工程科目的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该在建工程科目账面余额为1095万元,其中包括建造该办公楼相关专门借款在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发生利息25万元,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支出70万元。该办公楼竣工结算的建造成本为1000万元,预计该办公楼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均相同)。假设税法规定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计提折旧。(3)长江公司2016年1月取得一项专门为生产产品服务的无形资产,原价为2300万元,使用寿命不确定。2017年年末,长江公司对其账面价值和使用年限进行复核,确定该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200万元,因此计提减值1100万元,同时长江公司预计该无形资产在未来6年内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至2018年年末,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已完工入库,尚未进行出售。审计入员发现长江公司2018年转回了递延所得税资产57.5万元,除此之外未对该资产进行任何处理。假定税法规定该项无形资产按照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4)因战略调整,经董事会批准,长江公司2018年9月30日与B公司签订一项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将位于郊区的办公楼转让给B公司。合同约定,办公楼转让价格为5300万元.B公司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支付款项并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该办公楼系2013年3月取得并投入使用,成本为73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15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的该项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与会计上一致),至2018年9月30日签订销售合同时未计提减值准备。假定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持有待售期间照提折旧。审计入员了解到长江公司在2018年度对该办公楼计提了360万元折旧,无其他会计处理。(5)2018年11月14日,C公司对长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违反合同所造成的C公司损失400万元。2018年末,长江公司预计败诉的可能性为80%,最高赔偿金额为300万元,依据谨慎性要求,长江公司确认了300万元的预计负债。日后期间,诉讼案情进一步明了,长江公司所聘专业律师预计赔偿金额在210~230万元之间、且此期间任一金额的可能性是相同的。该项诉讼在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前尚未结案。长江公司针对发现的上述事项均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针对事项(4),长江公司更正分录中,正确的有( )。
A.冲减管理费用90万元
B.确认资产减值损失70万元
C.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
D.冲减固定资产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