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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税率13% 企业所得税税率2


(二)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不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阳光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于2019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假设阳光公司2018年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2018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分别为43.8万元和38.5万元(本期均无转回),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阳光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9年2月28日完成。阳光公司发生如下纳税调整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2018年阳光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4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8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研究开发费用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分期摊销。公司开发的无形资产于当年年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假定当年无需摊销。(2)2018年12月31日对本年新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其购买成本为220万元,公允价值为190万元,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30万元。(3)2018年7月1日,阳光公司取得一项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年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无减值。按照税法规定,该无形资产当年应摊销120万元。(4)2018年阳光公司营业外支出中含有因违反环保规定支付的罚款100万元。(5)2017年12月31日,阳光公司拥有的一项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350万元(等于计税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为1220万元。预计其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直线法计提折旧(与税法上的处理相同)。2018年12月31日,该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500万元,阳光公司减值恢复130万元。(6)2019年2月15日,阳光公司收到甲公司退回的2018年11月4日向其销售的一批商品,并向甲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结转的销售成本为180万元。该批商品的货款年末尚未收到,公司已按应收账款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按税法规定,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假没阳光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各题。

阳光公司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项目的年初余额为200万元,则

其期末余额应为( )万元。

A.400.0000 B.339. 6275

C.337. 8475 D.337. 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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