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 地上18层 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 某施工单位 (总承包方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 (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 — 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MM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d竣工。.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 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 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d。
.事件三 :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 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 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 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 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