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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 视具体情况不同 按照( )原则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视具体情况不同,按照( )原则进行处理。

A: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B: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C:供应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 D: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E: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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