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工业安装项目通过招标 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设备安装时 监
背景
某工业安装项目通过招标,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设备安装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土建单位施工的某一设备基础预埋地脚螺栓位置与设备底座相应的尺寸不符,设备安装单位无法将设备安装就位,造成设备安装单位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经调整,土建单位是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基础图施工的,而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是设备的改型产品,基础尺寸与原设计图发生变化。对此,建设单位决定设计变更,按设备的实际尺寸重新预埋地脚螺栓,仍由原土建单位负责施工。土建单位与安装单位均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提出了索赔要求。由于基础交付安装单位工期已拖10d,将影响安装单位的后续工程,因此安装公司增加施工力量和装备赶工,于合同要求日期完工,并向建设单位以此提出赶工索赔。
问题:
1.案例中提出的设计变更按照变更的责任方分类属于哪种类型?对工程建设进度、人工时耗费影响应由谁来承担?
2.说明设计变更的程序。
3.土建单位施工有无过失?按索赔的目的分析,可以提出哪些索赔要求?
4.阐述安装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的合理性。
1.本案例中的设计变更属于非设计原因的变更,是因业主采购的设备到场情况与原设计图不符的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对工程建设进度、人工时耗的影响应由业主(即建设单位)承担。
2.设计变更的管理程序和规定如下:(1)建设单位工程师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审计工程师论证变更是否技术可行、造价影响程度。(2)建设单位工程师将论证结果报项目经理或总经理同意后,通知设计单位工程师,设计单位工程师认可变更方案,进行设计变更,出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3)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由建设单位发至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发至承包商。
3.土建单位按图施工,没有过错。按索赔目的分析,土建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
4.安装单位提出赶工索赔不合理。理由:建设单位并未提出赶工要求,安装公司赶工也未征得建设单位批准,是因自身后续任务紧而需赶工的,故这部分费用建设单位可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