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经邀请招标投标 获得某厂生产线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并与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规
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经邀请招标投标,获得某厂生产线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并与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规定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环境要求。其中质量标准和要求按部颁标准执行,主要材料如钢材、电缆、φ50以上的管道阀门等由业主提供,安装现场的协调由安装公司负责等。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由于安装公司任务饱和,人员机具调动不开,仅派十多名现场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把工程分车间分包给四个均有一定经验的施工队伍,且都有营业执照。其中主体部分包给从本单位辞职的一名项目经理带着当年属于本单位的几名技术骨干组成的一个施工队伍。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合同中把质量标准统一提高到企业内控标准,分包单位提出异议。
事件二:施工现场因道路、场地问题经常发生停工窝工,分包单位找安装公司解决,安装公司回复自行协商解决。
事件三:厂区主电缆未按时到场,拖延工期5天,分包单位找安装公司索赔窝工费用和要求工期顺延,安装公司认为不是自己造成的,让分包单位直接找业主协商。
事件四:分包单位为抢工期,将业主送至现场的电缆和管道阀门未经检查便施工。
问题:
(1)事件一中的分包存在哪些问题?
(2)事件一中分包商可能提出哪些异议?安装公司应怎样处理?
(3)事件二的施工现场道路和场地问题应该由谁负责解决?为什么?
(4)事件三中分包单位要求索赔窝工费和工期顺延是否合理?应怎样解决?
(5)事件四中分包单位对业主提供材料未检查便施工的做法是否得当?材料进场验收有何要求?
(6)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在投标时如果避免废标?
(1)事件一中工程分包存在问题如下:分包队伍尽管有一定经验和营业执照,但案例中并未说明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按合同法规定承担工程分包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主体工程不许分包,这是合同法明文规定,而本工程不但把主体工程分包出去,而且是分包给一个连资质都不一定具备的施工队伍,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工程分包应经业主同意,本案例未体现业主同意与否的内容。
(2)事件一中分包商可提出的异议有:
分包合同的质量标准与总合同不符;
分包合同的质量标准要求比总合同的要求高,这就要求分包队伍用更低的价格完成更好的产品,这是不平等的;
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要求尽管比行业和国家标准还要严,但毕竟是企业自己的标准,对外并无法律效力。
安装公司应按照合同法规定,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执行同一个质量标准。
(3)事件二中施工现场的道路、场地应由安装公司解决。理由是:总合同明文规定安装现场的协调由安装公司负责;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明文规定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中有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有条件的施工场地,确保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事件三中分包单位要求索赔窝工费和工期顺延是合理的。
解决方法:因分包单位是与安装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而与业主无合同关系和直接的经济关系,而安装公司与业主有直接的合同和经济关系,而合同中规定电缆等主材业主提供。今已拖期,直接影响到安装进度,安装公司有督促业主的责任,也有责任和义务向业主索要分包单位的窝工费和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
(5)进场验收要求:在材料进场时必须根据进料计划、送料凭证、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进行材料的数量和质量验收;验收工作按质量验收规范和计量检测规定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证件等;验收要作好记录、办理验收手续;要求复检的材料应有取样送检证明报告;对不符合计划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应拒绝接收。
(6)废标的确认: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标书,如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要求密封、无投标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字等;
投标文件有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重要缺陷,如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等;
弄虚作假或串通报价的标书;
低于成本报价的标书;
评标过程中不与评标专家配合或有不正当行为;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