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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髙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


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第一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

A.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B. 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C. 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D.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E.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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