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答题翼 > 问答 > 学历类考试 > 正文
目录: 标题| 题干| 答案| 搜索| 相关
问题

清朝民事立法中 民事主体地位发生了一定变化 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 表现为A.允许良贱通婚B.废除


清朝民事立法中,民事主体地位发生了一定变化,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表现为

A.允许良贱通婚

B.废除匠籍制度

C.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D.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 《民法总则》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A.民事主体,法律地位B.民事主体,地位C.当事人,

  • 下列不属于体现清朝民事主体地位于变化的选项是(  )。A.开豁贱籍B.改善雇工人地位C.废除匠籍制

  • 下列不属于体现清朝民事主体地位变化的选项是(  )。A.开豁贱籍B.改善雇工人地位C.废除匠籍制度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是指( )。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是指( )。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是指().A.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