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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 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 根


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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