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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为上市公司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 适用的增值税税


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为上市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各年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按净利润的10%和5%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该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递延法。200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为2005年4月20日。该公司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5年4月20日完成。华美公司2005年1月1日至4月20日,发生如下会计事项:

(1)华美公司于2005年1月3日因企业管理不善引起一场意外火灾,造成公司一生产车间厂房被烧毁。根据账面记录,被毁厂房的账面原价为2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同意给予70万元的赔款,其余损失(不考虑被毁厂房清理费用和残值收入)由企业自负。

(2)华美公司于2005年1月25日收到一批退货,该批退货系2004年11月销售给甲企业的某产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2.5万元,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200万元,此项销售收入已在销售当月确认但货款及税款于当年12月31日均未收到。2004年年末华美公司对应收甲企业账款按5%计提坏账准备(按应收账款的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退回的产品已入库。不考虑运杂费等其他费用。

(3)华美公司于2005年1月31日发现2004年漏记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20万元。

(4)另外,华美公司200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金额中包括华美公司2002年1月1日对乙公司的9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该投资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于2003年、2004年从乙公司分得现金股利20万元和15万元。根据有关资料,乙公司于2002年1月1日由华美公司等三方共同出资设立,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从2002—2004年,乙公司股东权益变动除净利润因素外,无其他变动事项;乙公司2002年、2003年、2004年三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0%。华美公司从2005年1月1日起对该项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

要求:

(1)根据(1)(2)(3)编制华美公司有关会计分录。

(2)计算华美公司2005年1月1日起,对乙公司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因追溯调整,对华美公司2005年12月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的影响净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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