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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 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2)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用4 6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 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600 元(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 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支付有关税费和入库有关的会计分录

(对于" 应交税费" 账户,须列出明细账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列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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