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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乙丙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甲欠债权人李某20万元 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 李某在不满足于用


甲乙丙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债权人李某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李某在不满足于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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