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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17年4月25日 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


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17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1.如果楚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2.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

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楚某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楚某应以谁为被告?

4.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楚某由于被治安民警王某和向某殴打,身体多处淤伤无法正常工作,他可否要求行政赔偿?

6.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7.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8.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满14岁,龙湾分局应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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