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答题翼 > 问答 > 职业资格考试 > 正文
目录: 标题| 题干| 答案| 搜索| 相关
问题

公司成立后 高才以公司名义 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 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 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 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 发起人甲 乙 丙三人筹备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之前 发起人甲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租

  • 甲 乙 丙 丁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 委派丙负责租赁仓库供公司使用 因公司尚未成立 丙以自己的名义与戊

  • 如第71题所述 王某在与鸿业建筑公司签完聘用合同时 提出自己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应享有下列权利 其中

  • 高才 李一 曾平各出资40万元 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 就让朋友艾瑟

  • 发起人甲 乙 丙三人筹备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之前 发起人甲以自己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

  • 我国法律是允许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如果公司设立成功 则合同责任可转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如果公司因故未能成立 则合同责任由公司发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