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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河香皂厂于1998年11月初 在没有提出申请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 擅自在本厂第


原告东河香皂厂于1998年11月初,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建筑一道高 2.2米、长32米的水泥围墙。建墙时A市东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建委)的下属部门东河县城建委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县城管监察大队)曾对东河香皂厂的违章行为进行过制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11月21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知,限东问:香皂厂于11月27日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围墙t,该厂于同日向东河县人民政府提交一份“关于要求保留东大门左侧临时围墙的请示”,同时抄送县城建委。县政府对此没有答复,县城建委也未作出表示。该厂也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2000年7月16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东河香皂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于7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拆除。同月24日,县城管监察大队以东河香皂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旧圩亭兴建围墙,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32条、《A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第12条和东河县《关于城镇管理若干规定》第1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以自己的名义 ,作出《关于强制拆除东河香皂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并于当天进行了强制拆除。为此东河香皂厂不服,以东河县城管监察大队为被告,向东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问题:(1)本案中谁是适格被告?

(2)若东河香皂厂对监察大队的决定不服,应向哪一个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若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东河香皂厂的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限内,东河香皂厂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东河县城建委及县城管监察大队有无强制执行权?

(5)东河香皂厂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赔偿?

(6)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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