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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登记的己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己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善意”、第2项规定中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和第(三)项规定? (2)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却订立合同之间的关系? (3)如何理解本条第3款规定? (4)本条规定的意义。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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