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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在确定分包单位时有何不妥之处?


业主在确定分包单位时有何不妥之处?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监理合同,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承包商不具备防水施工资质,因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地下防水工程可以分包。由于工期紧张,在设计单位仅交付地下室的施工图时,业主就要求承包商进场施工,同时对监理单位提出对设计图纸质量把关的要求。监理单位为满足业主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业主。其内容包括:①工程项目概况;②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③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④设计方案评选方法及组织设计协调工作的监理措施;⑤因设计图纸不齐全,拟按进度分阶段编写基础、主体、装修工程的施工监理措施;⑥对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在承包商尚未确定防水分包单位的情况下,业主代表为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自行选择了一家专业防水施工单位,在尚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承担防水工程的施工任务,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已确定分包单位的进场时间,要求配合施工。

业主在确定分包单位时有何不妥之处?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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