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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场所;确有必要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并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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